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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债转股”提速?中央提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试点

发布时间:2016-07-18 21:28 来源: 未知

7月18日,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》(以下称《意见》)出台。

今年3月22日,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系列文件,其中就包括《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》。

由于产能过剩、全球需求放缓,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近年在不断下行,加剧了经济增速下行的压力。尤其今年以来,民间投资增速的加速下行,引起高层的高度重视。

《意见》对投融资做了全面部署,其中提到要创新融资机制,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,鼓励发展直接融资,也强调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、保险资金等作用,企业债务融资工具、金融机构持企业股权、资产证券化、企业海外融资等有望进一步放宽。

对于市场此前热议的“债转股”,受当前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的限制,后续有望放开。《意见》指出,“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”。

我国《商业银行法》第43条关于银行股权投资约束中提到: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,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,国家另有规定除外。

前段时间,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放宽也写入《意见》。意见指出,“鼓励通过债权、股权、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,支持重大基础设施、重大民生工程、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。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、企业年金等投资管理体系建设,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。”

《意见》还提出,要“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,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,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,盘活存量资产,优化金融资源配置,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”,“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框架下,稳步放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,做好风险规避”。

“创新融资机制,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”全部内容如下:

(一)大力发展直接融资:

1、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,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,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,盘活存量资产,优化金融资源配置,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;

2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,优化能源、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;

3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、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,有针对性地为“双创”项目提供股权、债权以及信用贷款等融资综合服务;

4、加大创新力度,丰富债券品种,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、公司债券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、项目收益债等,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;

5、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;

6、设立政府引导、市场化运作的产业(股权)投资基金,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加,鼓励金融机构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、保险资金等在依法合规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,经批准后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有效参与;

7、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,支持省级政府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,用于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。

(二)充分发挥政策性、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:

1、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,政策性、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城镇棚户区改造、生态环保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、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;

2、根据宏观调控需要,支持政策性、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;

3、挥专项建设基金作用,通过资本金注入、股权投资等方式,支持看得准、有回报、不新增过剩产能、不形成重复建设、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。

4、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,搭建信息共享、资金对接平台,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。

(三)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。

1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,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,创新资金运用方式;

2、鼓励通过债权、股权、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,支持重大基础设施、重大民生工程、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;3、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、企业年金等投资管理体系建设,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。

(四)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:

1、创新有利于深化对外合作的投融资机制,加强金融机构协调配合,用好各类资金,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和重点合作项目提供更多投融资支持;

2、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框架下,稳步放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,做好风险规避;

3、完善境外发债备案制,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,更好地支持企业对外投资项目;

4、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、企业、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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